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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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娜:

本院受理原告马志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10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期间利息168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9766号

韩峰: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97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韩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9949.84元,支付利息、违约金共计71456.95元,并按照《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2年3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874元,由被告韩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4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海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乐祥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1762号民事判决,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吕乐祥损失1600元;驳回原告吕乐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16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二楼2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禹鹏辉:

本院受理原告尹杰与被告禹鹏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2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事故第二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2楼2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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