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铁军:

本院受理原告何伟平与被告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73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铁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何伟平支付货款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3月9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73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杜军业:

本院受理原告隆德县亨达木业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材料款158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29日起以15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材料款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隆德县人民法院

李铁雄:

本院受理原告闫乾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21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铁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闫乾支付租赁费10万元、违约金3万元,共计13万元;二、驳回原告闫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80元,由原告闫乾负担527元,被告李铁雄负担285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铁雄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马维:

本院受理原告王淑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21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淑琴借款26000元,支付利息40元,共计26040元;二、被告马维以本金26000元,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王淑琴自2022年6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淑琴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404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 2022-08-23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33315.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