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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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席琪诉被告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贾海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席琪支付劳务费63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贾海军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张晓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彩梅与被告张晓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202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张晓庆向原告马彩梅赔偿损失20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元,由原告马彩梅负担77元,被告张晓庆负担2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晓庆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方亦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何佳:

本院受理原告李华与被告何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何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华借款22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被告何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明健:

本院受理原告张东平与被告吴杰、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3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2022)宁0424民初1223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泾源县人民法院

宁夏东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贾淑凤诉被告徐占平、张耘逞、宁夏东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永宁县人民法院闽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2)宁0205民初2147号

马忠宁:

本院受理原告王维银与被告马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马忠宁向原告王维银偿还借款2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与举证期为送达期届满之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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