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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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迎俊: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亮与被告马迎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马迎俊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将位于永宁县望远镇鸿曦汽车城E5号楼0lan号房屋返还于原告刘建亮;二、被告马迎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建亮房屋租金25500元(2020年10月11日至2022年4月11日);三、被告马迎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建亮物业费5007元(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及采暖费9060元(其中原告已交纳的2021年度至2022年度停暖期间的费用1272元,2018年度至2020年度的采暖费778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迎俊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宁夏西海固国联马铃薯产业有限公司、黄志福、黄志鑫、樊银霞、樊芳州、王玉环、宁夏隆德县国联马铃薯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的宁夏农业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西海固国联马铃薯产业有限公司、黄志福、黄志鑫、樊银霞、樊芳州、王玉环、宁夏隆德县国联马铃薯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宁01民初990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经宁夏农业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现本院拟对被执行人樊芳州名下位于固原市西环路利民小区19号楼1单元401室(宁2020固原市不动产权第G0009704)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进入评估程序,你应于2022年10月11日上午10时到我院选定评估、拍卖机构。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权利,本院将依照相关规定如期(摇号)选定评估、拍卖机构,并委托司法拍卖机构对上述资产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曹宁安:

本院受理原告刘仲俊与被告曹宁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曹宁安返还刘仲俊借款5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曹宁安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鸣沙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5249号

马羽凡:

原告刘根与被告马郅戬、马羽凡、李紫云健康权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5249号民事判决,因刘根不服本判决,于2022年9月2日提出上诉,要求:1.请求依法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5249号民事判决或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上诉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1)宁0104民初5249号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5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秦伟:

原告肖天鹏与被告秦伟、焦立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9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秦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肖天鹏款项10万元,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的逾期利息损失7457.4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向原告肖天鹏支付10万元款项自2022年3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肖天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三庭8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2136号

杨军、李芳:

原告贺桂忠与被告杨军、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判令:1.被告杨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贺桂忠偿还借款230000元,支付利息249730元;2.驳回原告贺桂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2)宁0104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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