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文兵:
本院受理原告尤利与被告贺文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23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贺文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尤利劳务费26000元。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890元,均由被告贺文兵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胡杨:
原告包广宏诉被告胡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包广宏偿还借款13900元。案件受理费7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74元,由被告胡杨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金贵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杨金花:
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金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598.53元,并支付利息73.06元(截止2022年8月4日),本息共计40671.59元;二、被告杨金花自2022年8月5日起继续向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以实际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逾期还款年利率11.0925%计算);三、驳回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23元,由被告杨金花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金贵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张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荆飞诉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765.82元(按年利率4.75%计算,自2017年11月1日暂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后续利息持续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上共计36765.82元;2.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2022)宁0122民初4493号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审判员及书记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