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高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2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荀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高磊支付借款本金9947元;二、被告荀建华向原告高磊支付2022年6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高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元,由被告荀建华负担92元,原告高磊负担2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荀建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1915号
石壁:
本院受理原告赵倩与被告石壁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石浩宇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石欣语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自行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19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1077号
马礼礼: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建云、马慧丹、马中、马礼礼、马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马建云、马慧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97.08元、支付利息1734.46元,2022年3月16日以后产生的利息以49997.08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马中、马礼礼、马小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建云、马慧丹追偿。案件受理费1093元,由被告马建云、马慧丹、马中、马礼礼、马小军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礼礼负担。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1896号
马明:
本院受理原告吴忠市红寺堡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与被告马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交回罗山花园33-4-504室房屋,并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189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孙行花、王江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岳江宁诉被告孙行花、王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50000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以借款本金265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日为189446元);以上合计2839446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