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江、马强、宁夏百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刘彦风诉被告刘玉江、马强、宁夏百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建筑工程劳务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96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 96000元为基数,LPR3.7%为利率,自2022年6月1日暂计算至2022年8月20日迟延付款违约金755.2元(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指南、金凤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宋逸君:
本院受理原告刘楠与被告宋逸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2)宁0106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刘楠与被告宋逸君签订的《银川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宋逸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楠返还房款440244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22年5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93元,由原告刘楠负担1845元,由被告宋逸君负担7448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宋逸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70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陈启:
本院受理原告金兴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青铜峡镇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杨洋:
本院受理原告贾国良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杨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贾国良款项114226元及利息(以1142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2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贾国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258元,由被告杨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青铜峡镇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拓兆宏:
本院受理(2022)宁0502民初3829号原告贲进华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柔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