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 曾鹏飞
对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有更严格的入罪标准。律师要结合刑法和“两高”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被告人作从轻、减轻或无罪辩护时,一要证明其经营活动是否合法,二要关注其获利是否达到5万元或有无其他法定的严重情节。
案情简介
自2018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杨某在某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上班,其通过李某获取公民个人车险信息3307条,后杨某自己或雇佣电销人员挨个拨打其获取的电话号码,推销贷款业务,严重扰乱了公民的个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针对杨某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完毕后,以杨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阅卷后,经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沟通,提出辩护意见,本案可以理解为“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但是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杨某的获利数额,因此对其定罪证据不足。
处理结果
经检察机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未收集到其他证据证实杨某侵犯他人信息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事实。因此认定杨某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点评
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或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才应追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在部分个案中,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对案件处理尤为重要。
“合法经营”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多为房地产销售、汽车保险、教育培训公司,经营者为扩大业务而非法购买、使用他人的信息。但这一类行为与其他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或者出售牟利相比,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司法机关以及辩护律师在办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应当结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严格区分“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才能对被告人作出罪与非罪的处理和罪刑相当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