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遇到不利格式条款 消费者可申请撤销

日常生活中,能够制定并使用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都是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一方,相对方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如果签订合同的弱势一方认为格式条款不利于自己,可能申请撤销。

【简要案情】

2019年3月,某公司所属的某房地产集团开发银川某小区,其置业顾问向业主推销停车位,称集团每年至少有两次“分期提前还款即享受优惠”的政策,现在以12万元的价格分期购买停车位,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最终只需花8万多元即可获得停车位。原告马某欣信以为真,与某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协议》《停车位合同》,均系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停车位价款12万元,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按期付款,除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外,该合同还约定“本停车位所有宣传资料及口头允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的要约,不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马某欣支付停车位款近4万元后,发现该公司并未出台“分期提前还款即享受优惠”的政策,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所签订的两份合同、某公司退回车位款1.84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庭上,某公司辩称《停车位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可撤销事由。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停车位使用协议》《停车位合同》;某公司返还马某欣停车位款及利息损失。

(案例提供: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本案某公司置业顾问在推销车位过程中宣称集团有优惠政策,以12万元的价格签订分期付款最终只需要支付8万多元即可获得停车位,此为订立合同意思表示的“要约”。但其所在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停车位合同》中,“本停车位所有宣传资料及口头允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的要约,不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为格式条款,具有免除和限制在前述要约中责任的性质和功能。某公司并未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前述条款,马某欣作为合同相对方,有权申请撤销该条款。

(杨远慧 钟玉珍)

--> 2022-09-08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36161.html 1 遇到不利格式条款 消费者可申请撤销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