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再3号
莫海亮、李建新、莫良成:
本院受理的(2022)宁0104民再3号再审申请人崔静与被申请人宁夏燕兴达物资有限公司、莫海亮、莫良成、李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宁夏燕兴达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对案涉《承诺书》中崔静笔迹及捺印进行鉴定,现鉴定意见已出。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宁夏分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陈慧茹: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陈慧茹、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834号民事上诉状。上诉状内容为: 一、请求依法撤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06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并支持上诉人的第2项诉讼请求,即判令对陈慧茹所购的位于永宁县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公寓2号楼2108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马青怀: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马青怀偿还借款本息10381.91元(截止2022年5月10日,本金8826.11元,利息309.95元,罚息1199.39元,复息46.46元,此后利息、罚息及复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付清之日);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刑事第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农大大科技有限公司、马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魏尚军与被告乔波及你们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的审理需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宁0106民初91号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该案件尚未审结,故本院于2022年1月5日裁定中止审理。现(2022)宁0106民初91号案件已经生效,本案需恢复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老工匠(宁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铁宁: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爱美饰家建材经销部与被告老工匠(宁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铁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老工匠(宁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爱美饰家建材经销部货款17363元;二、被告老工匠(宁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爱美饰家建材经销部逾期付款利息420.94元,且被告老工匠公司应支付原告爱美饰家经销部自2022年3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货款1736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铁宁对被告老工匠(宁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爱美饰家建材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4元,由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爱美饰家建材经销部负担23元,被告老工匠(宁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铁宁共同负担26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老工匠(宁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铁宁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