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进有:
本院受理原告马国虎诉马进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6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六盘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泾源县人民法院
周军、杨芬芳:
本院受理原告马金栋与被告周军、杨芬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81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军、杨芬芳支付原告马金栋代偿款127397.58元及利息(按年利率3.85%,自2019年5月23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周军、杨芬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马光霞:
本院受理原告杨占青诉被告杨占才、你、马维仁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杨占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立即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贷款72348.35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为止);2.依法判令被告三履行其担保责任;3.判令被告三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8日上午9时在同心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宣判。
同心县人民法院
陶启朗:
原告王永生与被告陶启朗、四川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伟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1)宁0121民初604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四川宏伟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永宁县人民法院
王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诉你、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王飞偿还原告贷款本息35903.71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7月13日)及贷款还清日产生的利息;2.判令原告对贷款抵押物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原告对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质押按揭贷款保证金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