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81民初4127号
马潇、马立锋:
本院受理查宽与马潇、马立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农民工工资163000元,利息93888元(利息按月利率8厘,从2016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11日计算),两项共计256888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们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4368号
曹建文:
本院受理杨志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万元;2.判令被告李刚对上述借款承担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西郊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4234号
杨金忠: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与杨金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886.46元、利息320.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7.26元,共计5324.02元(暂算至2022年7月14日);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2年7月15日起,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领用合约》和《收费标准》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产生的利息、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李文庭、李玉莲: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李文庭、李玉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900元以及利息11793.67元,共计本息60693.67元(2022年3月3日以后利息随本金清偿计算)被告张旭、李升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杨向霜、杨向雪: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杨向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利息10706.9元,共计本息110706.9元(2022年3月21日以后利息随本金清偿计算)被告冯霄、杨向雪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