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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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323民初867号

冯社军、徐荣兰、雍少俭: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鳗仪、冯社军、徐荣兰、雍少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鳗仪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2036元、利息30134.59元,本息共计102170.5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冯社军、徐荣兰、雍少俭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冯社军、徐荣兰、雍少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告郭鳗仪追偿。案件受理费2424元、公告费440元,共计2864元,由被告郭鳗仪、冯社军、徐荣兰、雍少俭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院32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820号

刘奇:

本院受理原告郭飞与被告刘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奇支付原告郭飞租赁费、物业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费用共计51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490元,由被告刘奇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院32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857号

王海生:

本院受理原告杨学武与被告王海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海生偿还原告杨学武欠款3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465元,由被告王海生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院32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宁夏天元化学有限公司:

原告李象阳起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5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一、宁夏天元化学有限公司与李象阳自1995年7月至1996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李象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300元,由宁夏天元化学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终3742号

宁夏华庭基业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宁夏众诚泰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润信工贸有限公司、王祁、宁夏华庭基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西区二楼204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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