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
本院受理原告张谷江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支付房租9140元及利息1000元(酌情主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3153号
郭博: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晓英与被告郭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81000元(如延迟支付本金则利息顺延支付);2.本案诉讼费及本案相关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5798号
姚晶晶: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金与被告姚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2)宁0104民初5798号民事判决:被告姚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金偿还借款本金398000元,并按照年利率15.4%支付301000元自2021年1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6元,由原告杨金负担761元,被告姚晶晶负担714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姚晶晶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