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5089号
王伟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忠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王伟华偿还原告3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和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1941号
马小寅: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永录与被告马小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4500元;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1615元(按年利率4.35%,自2016年2月18日起算,暂计算6年,请求最终判令至实际清偿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2908号
杨淑萍、宁夏宏远正大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盈盛达热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淑萍、宁夏宏远正大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85000元,利息1610503.35元(利息判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本息合计2895503.35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4499号
李涛:
本院受理原告栗勤学与被告李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钱(装修费)1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