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春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华辰隆地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马春生、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81民初4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春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华辰隆地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62441.32元;并以439319.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5.5%计付自2015年6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以462441.3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计付自2017年1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华辰隆地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40元、鉴定费15000元,由原告宁夏华辰隆地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455元,由被告马春生负担1958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3113号
张红: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张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消费余额29997.87元,支付利息6647.94元,合计36645.81元;以29997.8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2022年4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2.驳回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6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1376元,由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张红负担1326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3503号
雷斌:
本院受理邓泽锋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人工工资及工程款20万元,支付欠款利息73500元(自2014年12月1日起,以年利率4.9%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两项共计273500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期间的利息;2.支付原告因索要上述款项支付的诉讼费454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宁东法庭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1862号
王志南: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志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本金16838.57元,支付利息7554.6元,共计24393.17元;并按照《黄河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2022年3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58元,由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9元,被告王志南负担1049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资料转接处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