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81民初1052号
王伟光: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盛唐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光、内蒙古新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新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伟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盛唐砼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3000元,逾期付款违损失29758.29元。并以15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为准,计算支付2022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期间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盛唐砼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98元(全额收取)、公告费600元,合计8798元,由原告宁夏盛唐砼业有限公司负担4498元,王伟光负担4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王峰、李娜、李倩、王彦山、石学礼、王彦茹: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王峰、李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3153.60元以及利息45279.56元,共计本息158433.16元;2022年2月6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4.4‰诉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王彦山、李倩、石学礼、王彦茹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由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娜仁花、李治彪、孙学军、杨玲香、何建、刘永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娜仁花、李治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以及利息32889元,共计本息122889元;2022年1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4.4‰诉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孙学军、杨玲香、何建、刘永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由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杨向霜、冯霄、杨向雪: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杨向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利息10706.9元,共计本息110706.9元(2022年3月21日以后利息随本金清偿计算)被告冯霄、杨向雪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李文庭、李玉莲、张旭、李升: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李文庭、李玉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900元以及利息11793.67元,共计本息60693.67元(2022年3月3日以后利息随本金清偿计算)被告张旭、李升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