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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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玉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玉军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元、利息314.08元(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5日),本息合计9314.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2021年10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涉案《黄河e贷授信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490元,由被告王玉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盐池县人民法院高沙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宁发、张秀珍: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国与被告宁发、张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宁发、张秀珍共同偿还原告杨文国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宁发、张秀珍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盐池县人民法院高沙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吴烈:

本院受理原告田兴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21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田兴龙借款本金97000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17562元(计算至2021年9月9日),共计114562元,被告吴烈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支付原告田兴龙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91元、公告费480元,共计3071元,由被告吴烈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张建宁、张春燕:

本院受理原告任善宏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21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建宁、张春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任善宏代偿的借款本息155000元。案件受理费3400元、公告费480元,共计3880元,由被告张建宁、张春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马耀海: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宁县万丰恒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耀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21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耀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中宁县万丰恒通商贸有限公司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80元,由被告马耀海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长山头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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