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公告

李宏喜: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与被告李宏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宏喜返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欠款本金23997.73元,并支付利息7169.98元,费用2662.95元,合计33830.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46元,由被告李宏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李宏、吴月萍:

本院受理原告徐少兵与被告李宏、吴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宏、吴月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少兵借款183000元。案件受理费39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560元,由被告李宏、吴月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杨军:

本院受理原告马建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余振虎:

本院受理原告黎满秀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长女余思彤、长子余思辰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10万元;3.夫妻共同债务:贷款4万元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信用卡20万元由被告负责偿还;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田风玉:

本院受理原告冶慧军诉被告田风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522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田风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冶慧军车款165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田风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 2022-09-20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37697.html 1 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