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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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田彦平:

本院受理原告缑桂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钢材款1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772元(12000元×3.85%×6年);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何慧玲:

本院受理原告杨素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9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王建宁、丁玉保、银川市元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罗卫东与被告王建宁、丁玉保、银川市元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四被告王建宁、丁玉保、银川市元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债务抵顶行为无效;2.请求依法确认被告王建宁与被告宁夏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银川市金凤区七彩云天园5号楼2单元5层502室所签订的《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无效。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一封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及(2022)宁0121民初386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虎彩兰、丁玉保、银川市元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罗卫东与被告虎彩兰、丁玉保、银川市元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四被告虎彩兰、丁玉保、银川市元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债务抵顶行为无效;2.请求依法确认被告虎彩兰与被告宁夏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银川市金凤区七彩云天园9号楼1单元17层17001室所签订的《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无效。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一封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及(2022)宁0121民初387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1民初3437号

孙惠川:

本院受理原告张峰与被告孙惠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3437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张峰与被告孙惠川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二、被告孙惠川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付原告张峰房屋租金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孙惠川负担340元,张峰负担10元。】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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