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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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陈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黄学山与被告陈海军、梁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令:一、被告陈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黄学山借款26400元;二、驳回原告黄学山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542元、公告费480元,合计1022元,由被告陈海军承担962元,原告黄学山负担6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521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鸣沙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李方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方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02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方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8405.6元、利息331.65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22年1月17日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银川耀辉建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王跃伟、田劲松、孙银刚: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白伟平与银川耀辉建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王跃伟、田劲松、孙银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06执异186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807室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81民初2460号

梁艳:

本院受理原告张靖瑜与被告梁艳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7月19日至2022年8月期间抚养费12100元(100元/月×121个月=12100元);2.判决被告自2022年9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宁发、张秀珍: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国与被告宁发、张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宁发、张秀珍共同偿还原告杨文国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宁发、张秀珍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盐池县人民法院高沙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王玉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玉军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元,利息314.08元(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5日),本息合计9314.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2021年10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涉案《黄河e贷授信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490元,由被告王玉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盐池县人民法院高沙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陈林:

本院受理原告马玉红诉被告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522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陈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马玉红轮胎款5600元。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海兴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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