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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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121民初4080号

马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81463元,违约金21261元(暂计算至2022年5月19日,要求被告支付至购房款实际付清之日),暂合计:102724 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1民初2976号

慕克恒:

原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慕克恒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859元,违约金224元(暂计算至2022年4月24日,要求被告支付至购房款实际付清之日)合计108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谢永强:

本院受理唐宏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谢永强返还唐宏仁借款3.6万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谢永强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海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原县人民法院

魏博:

本院受理原告余卖哈诉被告魏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522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魏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余卖哈借款1.3万元。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海兴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宁夏瑞特利贸易有限公司、宁夏长瑞石油开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宁夏龙乙通贸易有限公司、史喜红、马立宁、温艳娟、段瑞、邓立芳、张锐、张自举、李哲琼、杨晶:

本院受理的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你们及李东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宁0106民初2967、2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李东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执行局307听证室召开听证会,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苏小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希文与被告苏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21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苏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希文牛款23000元、违约金9.2元(自2020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26日),共计23009.2元;并按基数23000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上浮30%承担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牛款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81元、公告费480元,由被告苏小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长山头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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