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2216号
陈全军: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垫付款13511.8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201.09元(暂按垫付款的日利率的万分之三从垫付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至2022年4月19日,此后要求按此标准计算至代偿款结清之日止);3.原告对被告名下的抵押车辆(车架号LGWEF3A549B001368)具有抵押权,对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小云:
本院受理原告张孝与被告沈永霞、马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12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沈永霞、马小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孝青贮款27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LPR)3.8%标准支付270000元自2021年12月3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277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永霞、马小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事故第二巡回法庭2楼212办公室(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1899号
朱金殿: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正芳、杨正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20000元;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6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3.85%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韩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永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995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韩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刘永珍借款5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支付欠付款项自2022年3月24日起至款项实现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3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20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建设:
本院受理原告闫国勤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2.请求判令你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的房屋租赁费51000元,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要求计算至实际搬离之日,并按年利率3.7%支付2019年6月1日至租赁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请求判令你支付2020-2022年度采暖费8340元,并按年利率3.7%分别支付自2021年4月1日和2022年4月1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的采暖费逾期付款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杨磊:
原告王建银与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714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杨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建银33642.3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雪峰花卉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兵与被告宁夏塞上花都园艺有限公司、银川雪峰花卉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2)宁0104民初2171民事判决书。因原告许兵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请求:1.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22)宁0104民初2171民事判决书,依法支持上诉人在原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111办公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