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众骏实业有限公司、王喆:
原告银川天地龙工贸有限公司与宁夏众骏实业有限公司、王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79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宁夏众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银川天地龙工贸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利息39962元,共计89962元,并按照年利率15.4%向原告银川天地龙工贸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自2021年12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银川天地龙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4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众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余自文:
原告盖自成与余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789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余自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盖自成借款40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年利率3.7%支付自2022年3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余自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赵海涛: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区支行与被告曹涛、周颖霞、刘冬生、屈秋利、周银丰、赵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83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曹涛、周颖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区支行贷款本金246948.92元、利息及罚息25916.66元,共计272865.58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2年9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刘冬生、周银丰对上述款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曹涛、周颖霞追偿;三、被告屈秋利在其与被告刘冬生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复利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赵海涛在其与被告周银丰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复利承担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587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曹涛、周颖霞、刘冬生、屈秋利、周银丰、赵海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金柏顺工贸有限公司、田斌、刘海燕: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秦伟与被执行人宁夏金柏顺工贸有限公司、田斌、刘海燕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宁0104执448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田斌、刘海燕共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东侧创享国际大厦905室、706室房产,刘海燕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东侧创享国际大厦1507室、1209室房产】。现通知你们于2022年10月20日上午9时30分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室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2年11月18日上午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以上日期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包瑛:
本院受理原告牛新刚与包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97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包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牛新刚219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97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学明与被执行人王亚楠、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亚楠、岳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王亚楠名下位于贺兰县月湖荣庭4号楼2单元9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王亚楠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月湖荣庭4号楼2单元9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2年11月3日10时至2022年11月6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400000元,保证金:40000元,增价幅度:3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6989609,监督电话:0951-3803872。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2年10月29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白学明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