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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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会兵、马亮:

本院受理原告海曈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查无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会兵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代其偿还的贷款本金91500元、利息12901.42元、合计104401.42元; 2.依法判令被告张会兵按照贷款年利率8.8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91500元的利息,该利息从2022年7月18日起至款额清偿完毕日止;3.依法判决被告马亮就上述诉请在被告张会兵未清偿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向原告承担支付义务;4.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由你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马治军:

本院受理的(2022)宁0402民初3356号原告马德与被告马治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外出查无详址,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曹显、韩吉利:

本院受理的(2022)宁0402民初5899号原告宁夏原州津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曹显、韩吉利清偿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3741.46元,本息合计53741.46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4月10日。自2022年4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曹显、韩吉利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外出查无详址,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白杨:

本院受理原告马彦华与固原原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792元(己支付5000元)、护理费82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24081元。上列费用减去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外,按责任比例再赔偿1743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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