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303民初1482号
李得虎、张志学、马小明:
本院受理原告冯定福与被告张志学、李得虎、马小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李得虎偿还原告代偿款51273.94元;2.请求被告张志学、马小明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请求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14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2123号
杨小平、马叶儿、李小东、马俊: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小平、马叶儿、李小东、马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小平、马叶儿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截至2022年7月22日所欠利息16703.25元(自2020年3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共计66703.25元及借款本息还清前产生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李小东、马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由上列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12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葛艳军、张秀红、李锦忠、李菊红:
本院受理原告吴学芳、龚帅、龚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葛艳军、张秀红偿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732250元,以上共计1032250元;2.请求判令被告李锦忠、李菊红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罗县人民法院
王凤玲、李金堂、樊金翠、余金洲、孙玉琴: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李永、顾振勇、张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221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永、王凤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30000元、支付利息252232.59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合计1182232.59元;之后的借款利息由被告李永、王凤玲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月利率10.875‰向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自2022年5月1日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罚息);二、被告李金堂、樊金翠、顾振勇、张培、余金洲、孙玉琴对以上被告李永、王凤玲应支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40元,由被告李永、王凤玲、李金堂、樊金翠、顾振勇、张培、余金洲、孙玉琴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凤玲、李金堂、樊金翠、余金洲、孙玉琴负担。限你们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头闸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