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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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岩:

本院受理林建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结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1民初3216号民事判决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建华借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林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被告李岩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杨宁、杨光恩:

本院受理原告马红伟与被告杨宁、杨光恩民间借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宁0424民初7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泾河源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泾源县人法院

禹智明:

本院受理原告禹江成与被告禹智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宁0424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被告禹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禹江成偿还禹江成代其清偿的借款利息2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禹智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泾河源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泾源县人民法院

兰天萍:

本院受理原告赫淑娟与被告兰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424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兰天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赫淑娟偿还借款1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兰天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泾源县人民法院

被告青铜峡市前途固废处置有限公司、王晓光:

原告宁夏盛众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彭羽彪及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青铜峡市前途固废处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夏盛众汽贸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款83258.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宁夏盛众汽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31元,由原告宁夏盛众汽贸有限公司负担190元,由被告青铜峡市前途固废处置有限公司负担194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青铜峡市前途固废处置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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