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21民初3892号
杨国伟:
本院受理原告马红与被告杨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清: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109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1民初3564号
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欧洪志诉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令:一、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洪志偿还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计43元,由被告李军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1民初1176号
宋凯: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林与被告永宁县胜利乡人民政府、宁夏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宋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宁夏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永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21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一份,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永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21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永宁县人民法院
宁夏天成鼎盛硅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羽佳物资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牛海军、牛国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货款263646元,并自2016年9月17日起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9%(五年以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直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25日为76722.4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补缴税款损失65436.06元、滞纳金17109.47元,共计422913.9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张建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94521.59元(截至2022年8月30日,本金9万元、利息及罚息4521.59元),后续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初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