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宁夏鑫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林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1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夏鑫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志林货款50331元,且被告宁夏鑫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需按照年息3.85%支付原告吴志林货款50331元自2021年8月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新法庭20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鑫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晓飞与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4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夏鑫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晓飞工程款54105元,且被告宁夏鑫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需按照年息3.6%支付原告陈晓飞工程款54105元自2022年8月1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新法庭20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9052号

王锦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与被告王锦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905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锦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999.58元、利息12738.44元,并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继续支付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4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9065号

白宗易: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与被告白宗易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90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白宗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4291.01元、利息40946.73元,并按照年利率24%继续支付自2021年9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4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9095号

肖立雄: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与被告肖立雄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90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肖立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8529.17元、利息8619.45元,并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继续支付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4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2-09-29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39268.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