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瑞:
本院受理原告张航与被告朱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06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朱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航支付劳务费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朱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1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戎磊、龚学荣: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燕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422400元,并按2022年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将利息承担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汇智和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飞与被告宁夏汇智和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04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宁夏汇智和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晓飞支付培训费14000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4月25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0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大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知华诉被告宁夏大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涉诉房产的房产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晓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编号为6402052011001031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被告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息143198.84元,其中本金137250.5元,逾期利息5948.34元(利息截至2022年3月20日)及贷款还清前所产生利息;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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