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明、王成华: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玺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明、王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029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银川玺顺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4900元;二、被告王成华对被告王小明上述债务在83000元范围内对原告银川玺顺物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0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杨婧:
本院受理原告张熙乾与被告杨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人民币8040元及利息2133.71元,共计10173.71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5187号
宁夏盛宇众汇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张爱娟与被告宁夏盛宇众汇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爱娟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1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以21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苏栓佑:
本院受理原告朱国刚与被告苏栓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和利息(自2021年7月19日至给付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4068号
魏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区支行与被告魏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59130.39元、利息7636.75元、违约金9529.76元(暂计至2022年3月14日,利息、违约金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上述共计76296.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杨礼诚、陈淑芬、叶淑珍:
本院受理原告黎莉与被告宁夏百联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杨礼诚偿付借款本金11260元、利息4753元(计算至2022年6月6日)、总计16013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利息到实现债权日;2.判令被告陈淑芬、叶淑珍、宁夏百联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公告送达费等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6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陈淑芬、杨礼诚、叶淑珍、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黎莉与你们及第三人宁夏百联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陈淑芬偿付借款本金6900元、利息311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6日),本息合计10012元(请求被告支付利息到实现债权日);2.判令被告杨礼诚、叶淑珍、王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公告送达费等。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