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2061号
马应忠、马宏梅、田文: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远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马应忠、马宏梅向原告支付购车款117253元;2.被告马应忠、马宏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35176元(117253元×30%);3.被告田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请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7171号
刘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穆英与被告刘华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吴穆英就(2022)宁0104民初717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一、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2)宁0104民初7171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5575号
宁夏大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卢洲洋与被告宁夏大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2)宁0104民初5575号民事判决:被告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宁夏大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卢洲洋借款40万元,支付利息498960元、复利560473.42元,共计1459433.4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35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3911号
广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大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卢洲洋与被告宁夏大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2)宁0104民初391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宁夏大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洲洋借款170.9万元,支付利息2371750.2元、复利2677462元;二、被告广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卢洲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80元,退还原告卢洲洋15220元,应收取61160元,由原告卢洲洋负担2544元,由被告宁夏大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861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大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