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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兰花花大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崇友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银川兰花花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维护保养费252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520元,合计277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4482号

白鑫莉、李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慧兰与被告白鑫莉、李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共计98524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租赁期间采暖费10592.21元,物业费7944.48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1)宁0104执恢984号

官振俊、官生升、官华、官富、宁夏神洲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立业与被执行人官振俊、官生升、官华、官富、宁夏神洲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4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官振俊偿还申请执行人张立业借款140万元及利息217249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140万元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官生升、官华、官富、宁夏神洲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官振俊追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待核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8400元,依法缴纳执行费18867元,以上共计165451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立业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官振俊名下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利民东路南侧东方嘉苑·御景世家20号楼02号房(产权证号:宁(2018)贺兰县不动产权第H001304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利民东路南侧东方嘉苑·御景世家20号楼03号房(产权证号:宁(2018)贺兰县不动产权第H0013069号)以清偿欠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2021)宁0104执恢9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通知你们于2022年11月2日上午9:30分到本院执行大厅选取上述房产的评估机构。于2022年12月2日上午9点到本院执行大厅领取上述房产的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或者未提本院将择期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评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可在评估价基础上下浮30%,第二次拍卖可在第一次拍卖流拍价基础上下浮20%)。如你们届时不到场,将视为你们放弃选择权,并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9797号

王诗淼: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英诉被告王诗淼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9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诗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英返还定金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诗淼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4296号

汪洋:

原告贠陆忠与被告王万功、汪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贠陆忠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咨询服务费90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以上合计1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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