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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04民初16569号

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小玲与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摊位保证金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555号

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建成与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摊位保证金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556号

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付红云与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摊位保证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559号

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秋玲与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摊位保证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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