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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04民初16567号

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学习与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摊位保证金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570号

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昌永与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摊位保证金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5987号

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玉龙与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摊位保证金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5985号

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池新华(曾用名池玉栋)与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摊位保证金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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