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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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303民初2465号

李成: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成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364.77元(利息暂计算止2022年6月27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偿还完毕之日);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4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刘佳琦: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朝晖诉被告陈星元、宁夏鸿耀达建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佳琦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确认二被告将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新华联广场13-1-2-1802室过户给李英健的行为无效。2.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洁司法监督卡、扫黑除恶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梁嫣: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与被告梁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8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梁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7367.26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2020年6月29日以后的利息,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梁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杨晓斌:

本院受理原告咸发良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解除原告咸发良与被告杨晓斌于2020年3月30日、6月8日、7月28日、10月30日签订的租赁协议;2.被告杨晓斌返还原告咸发良钢管4569米、电葫芦一台、搅拌机一台、脚手架22副、44个板架、方钢624米、卡子1569个、顶丝215个;3.被告杨晓斌支付原告咸发良2020年3月30日至2022年6月9日租赁费即129415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2022)宁0422民初2522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检察院监督指南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兴隆大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西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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