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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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金柏顺工贸有限公司、田斌、刘海燕: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秦伟与被执行人宁夏金柏顺工贸有限公司、田斌、刘海燕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宁0104执448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田斌、刘海燕共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东侧创享国际大厦905室、706室房产,刘海燕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东侧创享国际大厦1507室、1209室房产】。现通知你们于2022年12月5日上午9时30分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室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2年12月30日上午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3120号

冶银芳:

本院受理原告王景景与被告冶银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31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冶银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景景支付货款7515元、支付违约金66.82元,并按年利率3.85%支付上述货款自2021年8月1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冶银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1429号

马福林:

本院受理原告吕兴义诉被告马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1429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被告马福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吕兴义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截止2022年9月8日逾期利息4238.3元,共计28238.3元。2022年9月28日以后产生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案件受理费505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马福林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1667号

张清河:

本院受理原告张权云与被告张清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张清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权云偿还借款本金34500元,支付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5月16日逾期还款利息1073.66元,上述合计35573.7元;2022年5月16日之后产生的逾期还款利息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02元,由原告张权云负担13元,由被告张清河负担68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清河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2367号

高文杰:

本院受理原告崔虎成与被告高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饲料欠款5000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36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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