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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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04民初13313号

马玥、张学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与被告马玥、张学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33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南二环支行与被告马玥、张学民于2014年7月25日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马玥、张学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借款本金135169.47元、利息14172.88元,并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有权对被告马玥、张学民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仁义巷3-3-601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瑞索商贸有限公司、银川北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健:

本院受理原告张连军与被告银川瑞索商贸有限公司、谢芳、银川北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87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银川瑞索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连军借款1710506.85元,并按照年利率11.1%向原告张连军支付1710506.85元借款自2022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银川北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银川瑞索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张连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11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瑞索商贸有限公司、银川北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健:

本院受理原告张连军与被告银川瑞索商贸有限公司、银川北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87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银川瑞索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连军借款本金2111000元,支付利息1862290元,并按照年利率11.1%向原告张连军支付2111000元借款自2022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银川北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银川瑞索商贸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11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5816号

刘家行:

本院受理原告徐仁与被告刘家行、第三人刘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申请撤销第三人将位于绿地21商城A区9号楼1101室(产权证号:宁(2021)兴庆区不动产权第0045376号)、绿地21商城A区9号楼1102室(产权证号:宁(2021)兴庆区不动产权第0085064号)和金凤区红宝锦秀河畔9号住宅楼1单元2206室的房屋赠予被告;2.依法申请判令绿地21商城A区9号楼1101室(产权证号:宁(2021)兴庆区不动产权第0045376号)、绿地21商城A区9号楼1102室(产权证号:宁(2021)兴庆区不动产权第0085064号)和金凤区红宝锦秀河畔9号住宅楼1单元2206室房屋产权为第三人所有;3.本案诉讼费等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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