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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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惠:

本院受理原告南永伟与被告许惠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01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许惠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永伟借款19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7%向原告南永伟支付借款190000元自2022年6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0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4485号

王冠学:

本院受理原告许美荣与被告王冠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100000元,逾期利息4029.32元(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4月19日至2022年5月6日,并主张至实际给付之日),共计104029.3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2116号

张佳:

本院受理原告赵满良与被告张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21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赵满良支付劳务费18500元、违约金5550元,合计24050元;二、驳回原告赵满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被告张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2106号

宁夏华辰天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吕长江与被告宁夏华辰天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21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宁夏华辰天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吕长江支付劳务费1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被告宁夏华辰天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2663号

曹玉川:

本院受理原告杨泽宇与被告曹玉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26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曹玉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泽宇偿还借款42000元,并按年利率12%支付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5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曹玉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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