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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04民初10405号

张万胜:

原告宋飞燕与被告张万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2)宁0104民初1040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张万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飞燕支付彩票款6763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104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刘吉庆:

本院受理原告陈栋与被告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刘吉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82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吉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栋工程款207354元、利息15334.88元,并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工程款自2021年3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陈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11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青牛云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银川市分公司与被告宁夏青牛云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按照《宁夏网络信息安全协会信息安全数据中心互联网增容服务专线接入合同》应缴纳的网络使用费85.62万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缴网络使用费的违约金2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562号

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秀英与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摊位保证金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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