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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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1民终3788号

冯凯、吴秀芳、冯彦珍: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霞与被上诉人田涛、原审被告冯凯、吴秀芳、冯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民终37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3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终3515号

韩贵友:

本院受理上诉人陕西清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小珺、高树明、韩贵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民终351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311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付海:

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与你及第三人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5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马付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7567元、留购价1元、违约金3641.3元,共计41209.3元;并以3756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违约金;2.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对马付海名下宁AG135J号(车架号为LGBH12E25EY208933)的车辆享有抵押权,并对该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30元、公告费300元,由马付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西夏区人民法院兴泾镇人民法庭送达宣判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李建设:

本院受理的原告赫敏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已于2022年8月10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原定于2022年10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西夏区人民法院兴泾镇人民法庭兴泾法庭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疫情原因未能如期进行,故另定于2022年12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西夏区人民法院兴泾镇人民法庭兴泾法庭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车兴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诉被告车兴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起诉要求:一、判令车兴平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借款本金15908.5元、利息10251.97元,违约金1768.22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6月22日,此后利息及违约金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 (个人卡)》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27928.69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车兴平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庭审程序须知、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2022)宁0105民初42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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