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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1民终4071号

银川市兴庆区国强木材经营部、范国珍、吴田珍、宁夏大金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戴瑞金、戴国荣、范瑞龙、唐丽琼:

本院受理上诉人宁夏永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范国添、原审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国强木材经营部、范国珍、吴田珍、宁夏大金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戴瑞金、戴国荣、范瑞龙、唐丽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一楼101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魏永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波与被告魏永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白云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云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物业管理费4950元,并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直至交清全部物业管理费之日止,截至2022年7月31日应支付违约金为445.5元,合计539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一封信、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养老诈骗线索举报的一封信、(2022)宁0121民初4204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李卫超:

本院受理原告陆礼琴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1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卫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礼琴货款2865元及利息(以286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4.20%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卫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黄海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与被告黄海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结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1民初4000号民事判决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7095.04元、利息(含复利)1481.3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6月13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负担50元,由被告金伟负担51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金伟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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