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与被告金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结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1民初4001号民事判决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金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9744.27元、利息(含复利)2253.95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6月13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负担50元,由被告金伟负担36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金伟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2)宁0202民初3369号
王振宏: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诉被告王振宏、赵利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7月1日签订的《世纪大道两翼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拆迁补偿款102462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王振宏: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与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点: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5月24日签订的《世纪大道两翼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拆迁补偿款246843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尚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包树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尚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包树平木材价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尚建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瞿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刘文学:
本院受理原告柳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建筑材料款2008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424民初152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六盘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泾源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