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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181民初1657号

杨坡: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红与被告杨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1657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金红偿还借款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400元,由被告杨坡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崇兴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3303号

马东: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马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消费余额12398.83元、分期余额2517.44元,支付利息671.42元,合计15587.69元;以14916.2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2022年5月3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2.驳回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812元,由被告马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万佳丽:

本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521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万佳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借款本金6931.95元,并支付借款利息3981.99元(计算至2022年7月7日),本息共计10913.94元。2022年7月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止。案件受理费73元、公告费480元,共计553元,由被告万佳丽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中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王义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与被告王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鸣沙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苏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希文起诉被告苏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苏小军立即支付原告牛款23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30元(自2020.10.27-2020.11.27,按月利息1%)共计23230元,以后逾期付款违约金继续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长山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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