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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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秦超:

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秦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2.判令被告在解除之日起五日内腾退并向原告返还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上前城家园14号楼2单元201号公共租赁住房;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欠付的房屋租金3814.80元,并支付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期间的违约金1299.24元,并按照万分之六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返还房屋且租金全部付清之日止;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杨淑琴:

原告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与被告杨淑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空置住宅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在解除之日起五日内腾退并向原告返还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鸣翠半岛小区22号楼1单元705室房屋;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欠付的房屋租金3881.22元,并支付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14149.82元,并支付至实际返还房屋且租金全部付清之日止;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杨占东:

原告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与被告杨占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五日内腾退并向原告返还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鸣翠半岛小区4号楼1单元1008室房屋;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欠付的房屋租金6941.55元,并支付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25317.73元,并支付至实际返还房屋且租金全部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樊立军:

原告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与被告樊立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五日内腾退并向原告返还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鸣翠半岛小区23号楼1单元403室房屋;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欠付的房屋租金6823.08元,并支付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24885.63元,并支付至实际返还房屋且租金全部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金鹏:

原告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与被告马金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空置住宅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在解除之日起五日内腾退并向原告返还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廉租房、外来务工人员公寓6号楼3单元402室公共租赁住房;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欠付的房屋租金17850元,并支付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65076元,并支付至实际返还房屋且租金全部付清之日止;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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