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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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冯刚:

本院受理原告杨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402民初4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冯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富支付欠款3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冯刚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三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杨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与被告杨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402民初5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杨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2020年6月15日前透支的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信用卡本金9990.64元、利息2548.59元、费用1154.32元(均为违约金),以上共计13693.55元。案件受理费14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2128号

马礼礼、吴芳芳、张顺学、王金举、陆宁: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礼礼、吴芳芳、张顺学、王金举、陆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金举、吴芳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2847.81元(以实际还款日期产生的利息为准)。诉讼期间产生的利息由被告王金举、吴芳芳承担;2.请求判令被告马礼礼、张顺学、陆宁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及可能发生的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上列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12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2466号

马正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正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马正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6646.4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27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偿还完毕之日);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46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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