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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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荃:

原告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与被告李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空置住宅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在解除之日起五日内腾退并向原告返还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鸣翠半岛小区22号楼1单元105室房屋;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欠付的房屋租金4478.67元,并支付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16327.95元,并支付至实际返还房屋且租金全部付清之日止;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康永:

原告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与被告王康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五日内腾退并向原告返还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鸣翠半岛小区4号楼1单元407室房屋;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欠付的房屋租金6796.02元,并支付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24786.94元,并支付至实际返还房屋且租金全部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1794号

乔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63072.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4253.65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上述理赔款、逾期保险费合计67326.4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6月29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资金占用利息453.61元,并继续支付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4.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3471号

宁夏伊雪冷库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龙与被告宁夏伊雪冷库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34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宁夏伊雪冷库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龙支付劳务费20000元,并按年利率3.7%向原告张龙支付自2022年1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伊雪冷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段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代偿款14231.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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