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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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张佳楠:

本院受理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佳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2516.88元、电梯费96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43.0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巧玲:

本院受理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巧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949.64元、电梯费96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72.89;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416号

王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房屋租金142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金共计4560元;以上共计146560元;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涉案房屋。并按208.22元的日租金标准向原告承担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实际腾退租赁房屋之日止的逾期占有使用费;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少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5484号

王莉: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29665.07元,利息22247.49元,费用60841.87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18年6月15日止,此后利息及费用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合计112754.43元;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5567号

桂华利:

本院受理原告张毅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35000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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