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海固国联马铃薯产业有限公司、黄志福、黄志鑫、樊银霞、樊芳州、王玉环、宁夏隆德县国联马铃薯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的宁夏农业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西海固国联马铃薯产业有限公司、黄志福、黄志鑫、樊银霞、樊芳州、王玉环、宁夏隆德县国联马铃薯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宁01民初990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经宁夏农业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现本院拟对被执行人樊芳州名下位于固原市西环路利民小区19号楼1单元401室(宁2020固原市不动产权第G0009704)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进入评估程序,你(单位)应于2022年12月2日上午10时到我院选定评估、拍卖机构。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权利,本院将依照相关规定如期(摇号)选定评估、拍卖机构,并委托司法拍卖机构对上述资产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终3315号
夏开应:
本院受理上诉人柴克杰与被上诉人夏开应、宁夏陆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工程承包咨询有限公司、银川市物业服务中心、银川市供热燃气服务中心、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民终331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311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执4402号
吴首锐、向欣琪、吴首锋、吴永宏、李国柱、宁夏君临阁贸易有限公司、高瑞娟、宁夏柏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宁夏鑫国创商贸有限公司、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吴首锐、向欣琪、吴首锋、吴永宏、李国柱、宁夏君临阁贸易有限公司、高瑞娟、宁夏柏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宁夏鑫国创商贸有限公司、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首锐、向欣琪、吴首锋、吴永宏、李国柱、宁夏君临阁贸易有限公司、高瑞娟、宁夏柏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宁夏鑫国创商贸有限公司、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宁夏懿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本院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0)宁0106民初54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76389瓶【柏阁古堡桃红2011年正牌(750毫升×1×6)14112瓶、柏阁古堡干红2012年正牌20040瓶、柏阁古堡干白2012年正牌16776瓶、柏阁古堡干红2010年副牌纸箱38640瓶、柏阁古堡干红2011年正牌933瓶】葡萄酒进行评估、拍卖程序。现向你公告通知本院定于2022年12月5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室公开选取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选择的权利,于2023年1月5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201室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你于2023年1月2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放弃异议权。请你于2023年1月30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201室领取拍卖裁定书,逾期不到则视为送达,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顾有芳: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24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有芳签订的第SZS&ZYED-2021091200000947号《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顾有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569.89元、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其中截至2022年10月12日被告尚欠利息1417.52元,罚息252.63元;2022年10月1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予以支付);三、驳回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顾有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同心县人民法院速裁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同心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