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娜: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24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娜签订的编号为第SZS&ZYED-2021102300000038号《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张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元、利息1913.95元、罚息94.25元,合计14008.2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自2022年5月19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同心县人民法院速裁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同心县人民法院
闫志斌、刘珍梅、王小东、郭华繁:
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闫志斌、刘珍梅、王小东、郭华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闫志斌、刘珍梅共同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700元,利息11144.6元(暂计算至2021年4月15日),本息共计10984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2021年4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案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随本清偿;二、被告王小东、郭华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小东、郭华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闫志斌、刘珍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7元,公告费440元,以上共计2937元,由被告闫志斌、刘珍梅、王小东、郭华繁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路文财、单宝琴、路文贵、周晓惠、路文富:
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路文财、单保琴、路文贵、周晓惠、路文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路文财、单保琴共同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79792元(暂计算至2022年3月7日),本息共计27979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还清;2022年3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4.4‰的标准计付至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路文贵、周晓惠、路文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路文贵、周晓惠、路文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路文财、单保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97元,公告费440元,以上共计5937元,由被告路文财、单保琴、路文贵、周晓惠、路文富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县院
刘家菊: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家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6542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田玉虎、苏建坡: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览山支公司与被告田玉虎、苏建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00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